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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同向曲線最短長度
1.單曲線或單曲線加緩和曲線之最短長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3.7.1。
2.由兩個以上單曲線組成之複曲線,其總長應符合表3.7.1規定,且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3.7.2。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