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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慢車道
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供機車及慢車使用之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不得小於 2.0 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設置參考如圖2.2.1所示(請開啟下方文件)。
2.採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以3.0公尺以上為宜,不得小於2.5公尺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