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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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轉向車道

轉向車道包括平面交叉口需停等之左、右轉車道,及不需停等直接銜接轉向彎道之加、減速車道;需停等之左、右轉車道中,包含變換車道進入之減速車道長度(車道漸變段)及儲車長度。
1.轉向車道寬度
(1)轉向車道宜與直行車道同寬度,不得小於2.7公尺。需停等之轉向車道,得不設緣石淨距及路肩。
(2)減速車道或車道漸變段之長度及寬度漸變比例規定如表4.2.6所示。
2.轉向車道長度應考量車道配置、轉向交通量及號誌時相等因素,綜合評估後設置。
3.轉向車道若需配合車道偏移配置時,其進入左、右轉車道之導引,除必要之左、右轉車道漸變段外,應同時考量直行車道偏移漸變段,其偏移漸變之長度及縮減寬度之漸變比例規定如表4.2.7所示(請開啟下方文件),設置參考如圖4.2.2至圖4.2.4(請開啟下方文件)。

[ 表4_2_6減速車道長度及寬度漸變比例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