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15.2.4 槽化島

  1. 平面交叉路口應避免太多槽化島,槽化島面積宜7平方公尺以上,最小5平方公尺。

  2. 槽化島為三角形時,邊長宜4公尺以上;為長條形時,寬度應依15.2.3節第1款規定辦理,長度宜6公尺以上。

  3. 槽化島兼作庇護島使用,應採屏障式緣石且應依15.2.5節規定辦理。

  4. 槽化島鼻端處之退縮宜大於1公尺,最小0.5公尺。緣石退縮之漸變比例宜大於Vd/5比1。
    Vd 表示設計速率(公里/小時)

  5. 緣石高度大於20公分時,其退縮距離宜按第4款規定增加0.25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