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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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立體交叉之側車道寬度

立體交叉如需設置平面側車道時,其全寬度以大於4.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3.0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立體交叉如需設置平面側車道時,其全寬度以大於4.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3.0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