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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非實體分隔
1.分隔方式為標線、標字輔以交通安全設施,其規定應依20.1節辦理,宜設置於速限30公里/小時以下路段。
2.劃設前應綜合考量車道淨寬需求、禁停管制及路口行車轉向軌跡。
3.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應依交通部暨內政部會銜頒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1)標線型人行道於路口範圍宜連續設置,並銜接行人穿越道線。
(2)劃設標線型人行道之路段得同時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或禁止停車線。
(3)如設置於行人或學童進出頻繁路段,得增加交通桿以利維持行人安全。
(4)路側有停車需求時,宜於車道側劃設停車空間,以區隔人行道與行車空間。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