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7.3.6 設計流速限制

  1. 溝渠及箱(管)涵於設計流量時之最小流速,不宜小於0.8公尺/秒。惟如受限於特殊水理條件(例如:排水出口受外水位影響或水路縱坡受平緩地勢影響等)時,可不受此限制,惟灌排合一溝渠,最小流速≧0.2公尺/秒,以減少污泥沈澱淤積。
  2. 溝渠及箱(管)涵最大容許流速於使用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為材料者不宜大於3公尺/秒,於使用漿砌塊卵石為材料者不宜大於2.5公尺/秒,於使用乾砌塊卵石或植草為材料者不宜大於2公尺/秒。
  3. 平時並無經常性流量之溝渠及箱(管)涵,其最大容許設計流速可酌採上述標準之兩倍考量。
  4. 跌水工或陡槽工最大容許流速可不受上述限制,惟須配合必要之消能設施。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