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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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1. 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 照明輝度及照度規定表格 ]

  2.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2.6之規定。

    表19.2.6 明暗均勻度

    道路功能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其他市區道路

    大於1:4

  3. 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F × N × CU × MF
    E =__________________
                S × W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4. 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降低輝度及照度,以達節能的效果。
  5. 光害防制:依CNS 15015表2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CIE 70光害防制規定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