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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照明輝度及照度
- 市區道路、服務道路、人行道之照明輝度及照度宜符合下列各表之規定。
- 照明之明暗均勻度規定
市區道路照明之明暗均勻度宜符合表19.2.6之規定。表19.2.6 明暗均勻度
道路功能分類
最低照度∕平均照度
快速道路
大於1:3
其他市區道路
大於1:4
- 計算平均照度
依下列公式計算平均照度
F × N × CU × MF
E =__________________
S × W
式中,
E:平均照度,以勒克斯(Lux)為單位。
F:每一盞燈之光通量,流明為單位。
N:照明設施排列係數。
N=1 單側、交錯、中央排列者。
N=2 相對排列者。
CU:照明率。
MF:維護系數。
S:間距,以公尺為單位。
W:路寬或車道寬度,以公尺為單位。 - 照明控制:
在夜間依道路特性及流量可考量調整光源之光通量,降低輝度及照度,以達節能的效果。 - 光害防制:依CNS 15015表2照明環境之建議照明基準或CIE 70光害防制規定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