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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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公車站臺

  1. 路口近端站臺及路口遠端站臺,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0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街廓中間站臺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5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

  2. 近端站台及遠端站臺,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0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中間站臺,供單輛公車停靠,最短長度25公尺,每增加一輛,應增長15公尺。

  3. 站臺高度以20公分為原則,必要時得配合車輛規格或鄰接之設施帶、人行道高度。公車站臺與週邊人行道宜齊平,若有高差時宜設坡道,坡度應依14.2節第3款規定辦理。

  4. 候車亭宜有長寬皆1.5公尺以上之淨空間供輪椅轉向,淨高應符合6.2節規定。候車亭至少一側應有1.5公尺以上淨寬之通道供使用者進出,設置參考如圖10.1.4。

  5. 公車站牌、候車亭柱位及候車椅應設於公共設施帶。

  6. 為維護乘客安全與站臺設施,視需要設置交通及安全防護設施。

圖 10.1.4  公車站臺設置參考圖
圖 10.1.4 公車站臺設置參考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