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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人行道鋪面
1.人行道鋪面宜連續設置,且相鄰公共人行空間之施作應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前述公共人行空間若屬建築物部分則應依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人行道鋪面規定如下:
(1)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高程、分隔設施以資區別。
(2)為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人行道得採用透水性鋪面,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損及車道部分之路基;人行道設置植栽帶時,於符合排水、保水設計基本原則下,宜將人行道面之逕流水導入。
(3)人行道表面宜維持平順,並採防滑材質。
(4)人行道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填縫處理,填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3.埋設於人行道之管線人(手)孔應避免位於人行主要動線,人(手)孔蓋頂應與鋪面齊平,且孔蓋邊緣收邊材質宜與鋪面材質一致。
4.人行道上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格柵開孔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1.3公分;蓋板宜具有止滑性,設置參考如圖6.4.1。
圖 6.4.1 人行道上格柵設置方向參考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