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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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路基土壤取樣原則

針對不同土壤分別取樣,應儘可能取得不同之土壤類型。在無適當之取樣標準時,可依當地土層之不同及設計者之經驗判斷,選擇適當距離進行取樣。亦可參考各工程主辦機關所制定的隨機取樣方法進行之。

  1. 路基土壤取樣位置:

    路基土壤取樣深度需依照下述規定予以適當變更,惟其深度以取得代表性土壤樣品為原則。除了以土石方來源樣品之工程性質為準外,並應注意原地面下土壤之工程性質。
    (1)填方路段:當填方材料採自挖方路段或借土區,地質鑽探深度須伸入至少預計開挖深度以下;惟若填方材料係採自深基礎或長隧道路段,則得就沿線地質狀況相同處進行明坑取樣。
    (2)  挖方路段:預定開挖深度以下100公分範圍內進行明坑取樣;惟若挖方材料擬提供填方路段調配使用,則得就沿線地質狀況相同處進行明坑取樣,其深度以取得代表性土壤樣品為原則。
    (3)  既有原地面:原則上在原地面下30〜100公分範圍內進行明坑取樣。

  2. 路基土壤取樣個數:
    不論路基填築材料係來自借土區(含其他土石方來源)或路段挖方(含橋梁基礎與隧道開挖),以取得代表性土壤為原則;倘若屬挖方路段或既有原地面,則在設計路基頂面標高以下100公分範圍內亦以取得路段沿線不同地層的代表性土壤為原則,且每種不同土壤最少要取得6個(含)試驗樣品以上的試驗值以求取路基土壤強度設計值。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