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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 分隔島
- 分隔島寬度至少0.5公尺;有公共設施時,寬度應大於0.8公尺;如有植栽其寬度宜大於1.2公尺。
- 分隔島如不兼作庇護島使用,且應依15.2.5節規定辦理,設置參考如圖15.2.1(請開啟下方文件)。
- 分隔島配合橫交道路有開口需求時,橫交道路等級應為分隔島所在道路次一級或以上,且橫交道路路面寬度應達8公尺以上;路段中以不開口為原則,但備有救護車之醫院、消防隊門口及汽車專用迴轉道除外。
- 中央分隔島開口長度應檢核車輛最小轉向軌跡,側向淨距宜採0.25公尺以上。開口長度不得小於橫交道路路面寬加2.5公尺,且不得小於12.5公尺,設置參考如圖15.2.2(請開啟下方文件),但特殊情況及專供車輛迴轉者不受此限。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