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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視距
- 停車視距Ss:
- 駕駛人發現車道中有障礙物,自反應、煞車至完全停止車輛所需之距離。 各類道路應符合最短停車視距之規定。
- 超車視距Sp:
- (1)在雙向雙車道之道路,駕駛人得以不影響前方車輛行駛,行駛對向車道於對向來車會車前完成安全超越前車所需之距離。
- (2)雙向雙車道道路應符合最短超車視距之規定;視距不足路段,應劃設禁止超車標線。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