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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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視距

  1. 停車視距Ss
  2. 駕駛人發現車道中有障礙物,自反應、煞車至完全停止車輛所需之距離。 各類道路應符合最短停車視距之規定。
  3. 超車視距Sp
    1. (1)在雙向雙車道之道路,駕駛人得以不影響前方車輛行駛,行駛對向車道於對向來車會車前完成安全超越前車所需之距離。
    2. (2)雙向雙車道道路應符合最短超車視距之規定;視距不足路段,應劃設禁止超車標線。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