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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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照明之景觀及生態考量

  1. 路燈與標誌、號誌同時設置於路口時,得考量採共構式設計,以減少視覺衝擊。

  2. 照明燈具及燈桿為提高景觀性,得配合周邊環境整體考量,以輕量、簡潔、易維護為原則。

  3. 照明設計宜考量路燈數量、照明光源之選擇、配置位置及燈具等,以減少對周遭生態之光害。

  4. 照明時段或照度之設計,宜考量可調整之控制系統,以增加照明控制之彈性。

  5. 路側高燈設置宜與喬木保持適當間距,避免枝幹影響燈具或照明。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