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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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植栽設計要點

  1. 道路宜加強綠化,包括留設植穴或植栽帶及導入雨水澆灌之功能。

  2. 鄉村或市郊等地區,為表現自然景觀或當地植栽特色,宜採多種類之原生或鄉土樹種,考量以自然群植方式配置 。

  3. 植栽設計時宜考量道路所需功能,包括防止眩光、誘導車行、遮蔽不良景觀、綠蔭、減低噪音、減少空氣污染等。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4. 植栽選種宜考量耐候、耐污染、耐旱、耐鹽、耐風、抗病蟲及易維護管理 等適地性的原生樹種,並避免選取生態入侵種、惡臭、味濃、有毒花粉、易分泌汁液或易落果之樹種。

  5. 採用淺根、板根、柱狀支持根之樹種,應考量避免日後產生負面之影響。

  6. 植穴及植栽帶面積儘量加大,喬木植穴淨面積應大於1.5平方公尺,並優先考量喬木開展空間及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一般大型樹冠樹種之株距為8公尺至10公尺,小型樹冠樹種之株距為4公尺至7公尺。

  7. 植栽存活所需最小土壤厚度,草本植物 15 公分以上,灌木類 30公分以上,大灌木及小喬木 45 公分以上,淺根性喬木 60 公分以上,深根性喬木 90 公分以上。

  8. 適合植栽生長所需土壤厚度,草本植物 30 公分以上,灌木類 45公分以上,大灌木及小喬木 60 公分以上,淺根性喬木 90 公分以上,深根性喬木 150 公分以上。

  9. 路權內之栽植空間,宜考量土壤通氣性、排水性、保水性等,使適宜植物之生長。

  10. 交叉路口為保持良好行車視距,距停止線25公尺範圍內植栽帶種植以草花或草皮為宜,灌木栽植高度宜低於0.5公尺,設置參考如圖16.2.1(請開啟下方文件)。

  11. 人行道在路口範圍、車道出入口處種植以草花或草皮為宜,灌木栽植高度宜低於0.5公尺。

  12. 大型樹冠喬木宜種植於4公尺寬以上之人行道或臨建築退縮地之人行道,避免影響人行淨寬、建築物及辨識相關標誌、號誌;且車道出入口或人、車標誌系統附近,避免種植大型樹冠喬木造成遮蔽視線。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