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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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轉向彎道

轉向彎道係於道路交叉處因實際需要設置槽化路口供轉向且與主線分離之車道。轉向彎道至少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轉向彎道之最短停車視距規定應依3.2.1節辦理。
2.轉向彎道內緣最小半徑Rmin及超高率e宜大於表4.2.1規定。
3.轉向彎道之超高漸變長度及最大超高漸變率同3.4.5節規定。
4.表4.2.1中粗框外得不設緩和曲線。其餘同3.5節緩和曲線規定。
5.轉向彎道複曲線之相鄰兩圓曲線,大圓半徑不得大於小圓半徑之兩倍。複曲線中每一圓曲線段最短長度,依曲線半徑規定如表4.2.2所示。
6.轉向彎道分匯流區,彎道與主線之橫向坡差,不得大於表4.2.3規定。橫坡超高漸變率規定應依3.4.4節辦理。
7.轉向彎道路寬
(1)設計交通狀況依行車運轉及主要設計車種,分為九種情況如表4.2.4所示。
(2)轉向彎道最小全寬依車道內緣半徑及設計交通狀況,規定如表4.2.5所示。

[ 表4_2_1轉向彎道超高率 ]

[ 表4_2_2轉向彎道圓曲線最短長度 ]

[ 表4_2_3轉向彎道分匯流區橫向坡差 ]

[ 表4_2_4轉向彎道設計交通狀況 ]

[ 表4_2_5轉向彎道最小全寬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