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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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

1.人行道橫坡度最小0.5%,最大5%。如與鄰接地面仍有高差者,得以設置階梯或坡道方式處理。
2.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坡度;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5%以下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大於12%。
3.人行道上方淨高以2.1公尺以上為宜,且於通道側邊高度0.6公尺至2.1公尺間不得有0.1公尺之懸空凸出物,設置參考如圖6.2.1。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