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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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匝道分匯流區

    1. 出口匝道(圖4.3.1)
      (1)減速長度
      減速長度DL由匝道車道寬度等於主線車道寬度處起算,至減速長度終點可達速率之對應點止,不得小於表4.3.4規定。
      (2)平行式出口匝道,減速車道漸變段DT及平行段長DP (車道漸變段終點至鼻端距離),不得小於表4.3.5規定。
      (3)直接式出口匝道,岔出長度DS (車道漸變段起點至鼻端之總長) 不得小於表4.3.6規定。
      (4)鼻端處緩衝區鋪面漸縮長度DZ=0.3CVr
      C 為主線或匝道之鼻端退縮距離,宜大於路肩寬度,特殊情形得免設。
      Vr 為主線或匝道在鼻端處之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5)雙車道出口匝道分流區應加設平行車道以維持車道平衡。平行車道標準長度同平行式出口匝道平行段長度DP。
    2. 入口匝道(圖4.3.2)
    3. (1)入口匝道之加速長度AL、入口前加速長度BL、匯入操作長度ML及平行式入口匝道之加速車道漸變段AT,不得小於表4.3.7規定。
      (2)加速長度AL由加速長度起點可達速率之對應點起算,至匯入操作區之終點為止。
      (3)入口前加速長度BL由加速長度起點可達速率之對應點起算,至匯入操作區之起點為止。
      (4)匯入操作區之起點為匝道內側邊緣距主線邊緣0.6公尺處。匯入操作區之終點為匝道外側邊緣距主線邊緣2.1公尺處。
      (5)雙車道入口匝道匯流區,應加設平行車道以維持車道平衡。平行車道標準長度同入口匝道匯入長度ML。
    1. 加減速長度之坡度修正係數。
    2. 加減速車道之縱坡度大於2%時,變速長度應按表4.3.8係數修正之。
    3. 匝道分匯流區之橫坡差。
    4. 匝道分匯流區之橫坡差規定應依4.2.5節辦理。
    5. 匝道分匯流區之超高漸變。
    6. 匝道分匯流區之超高漸變規定應依3.4.2節及3.4.4節辦理。

[ 圖4.3.1 出口匝道分流區 ]

[ 圖4.3.2 入口匝道匯流區 ]

[ 表4.3.4~4.3.8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