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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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型式,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與軌道系統相交,應採用立體交叉。
2.其他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除輕軌系統外,宜採用立體交叉;並應參照各類軌道系統相關規章辦理。

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型式,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與軌道系統相交,應採用立體交叉。
2.其他道路與軌道系統交叉,除輕軌系統外,宜採用立體交叉;並應參照各類軌道系統相關規章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