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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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 庇護島

  1. 行人穿越道長度15公尺以上道路宜設置行人庇護島;行人穿越道長度25公尺以上道路應設置行人庇護島,並得以中央分隔島兼作之。

  2. 庇護島寬度以1.5公尺以上為宜,庇護島行人穿越部分長度以行人穿越道線之寬度為準。

  3. 庇護島突出路面時高度以20公分為宜,緣石應採屏障式,行人穿越部分應與路面順平為原則,設置參考如圖15.2.3,或於行人出入口設置路緣斜坡。

  4. 庇護島端部應設置相關安全設施,包括反光導標、危險標記、靠右行駛標誌或分道標誌、路中障礙物體線等,並得加繪近障礙物線,設置參考如圖15.2.4(請開啟下方文件)。

  5. 庇護島設置位置應依15.2.3節第4款規定檢核。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