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3.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3.25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8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