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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3.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3.25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2.8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