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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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平面交叉處之超高與縱坡度

1.平面交叉處之線形宜平直,須設置超高時宜小於3 %。
2.平面交叉處之縱坡宜平緩,交叉口之縱坡度宜小於3 %,惟如地形特殊及情況受限者,不得大於5%。
3.前項平面交叉口,係指道路或人行道邊緣虛擬連接線以外5公尺,或停止線劃設後(不含截角)所涵蓋之路面,如圖4.2.1所示。

平面交叉口範圍示意圖

圖4.2.1 平面交叉口範圍示意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