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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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連續匝道鼻端間距離

1.連續匝道鼻端間最小距離依行駛路段設計速率規定如表4.3.9所示。
2.連續出口及連續入口匝道最小距離為Lr
3.出口匝道後連接入口匝道最小距離為Lr/2。
4.入口匝道後連接出口匝道鼻端間距離,依交織長度佈設,最小距離為2Lr

[ 表4.3.9 連續匝道鼻端最小距離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