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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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總則

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9條規定訂定之。
2.規範內容:
本規範內容依市區道路規劃設計作業之需要,分總則、道路設計及道路附屬工程設計等三篇。
3.適用範圍: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所有市區道路。但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市區道路包括: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

  (1)金門縣、連江縣所轄之市區道路。

  (2)既有市區道路之改善、拓寬、修護或養護,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

  (3)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5.設計速率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表5.1之規定。但因順應現地地形地勢之變化,經該管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

[ 表5.1設計速率 ]

6.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如表6.1所示。

 

表6.1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

單位:公里/小時

設計速率Vd 低流量平均行駛速率Vr
100 85
90 78
70 62
60 54
50 46
40 38
30 29
25 25
20 20

7.道路配置單元

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其組成主要包括:

  (1)車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地下管線。

  (9)其他。

8.道路空間配置

各類道路之空間配置,原則如表8.1規定。實際道路規劃,可因應當地需求、道路機能,作必要之調整。

[ 表8.1 道路空間配置 ]

9.道路路權劃設原則

市區道路路權劃設原則如下:

  (1)市區道路應根據其規劃之功能分類及鄰近土地使用之種類,考量道路配置單元、交叉路口處理及交通需求等,就所需之寬度加總,劃設路權範圍。

  (2)市區道路於交叉路口、公車停靠站、彎道、邊坡及其他特殊需要之路段,其路權劃設得予適度的加寬,交叉路口加寬寬度應符合轉彎半徑的規定,且宜考慮左、右轉專用道之路權加寬。

  (3)市區道路除所需之空間外,亦得加寬路權,以提供雨水貯留、生態綠廊、文教區通學、商業區經濟活動空間、地標、景觀設施等空間。

10.道路斷面調整原則

當計畫道路路權寬度受限時,市區道路橫斷面可考量依下述原則酌予減少寬度:

  (1)快速道路調整寬度之項目先後次序為分隔島、路肩、汽車道。

  (2)主、次要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 、汽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車道分隔帶、中央分隔帶、人行道寬度為原則。

  (3)服務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車道寬度、縮小人行道、改採人車共用方式或調整為單行道為原則。

11.道路規劃、設計原則

市區道路規劃、設計須考慮安全、無障礙環境、人本交通、效率、經濟、景觀生態及環境品質,並使人性化之都市空間與運輸能相互結合,以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的目標。規劃、設計時應納入人本觀念並同時考量相關發展計畫與環境條件進行系統性整體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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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