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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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淨高

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以2.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2.1公尺。

人行天橋上方及人行地下道內部空間之淨高,以2.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2.1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