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7.3.7 最小斷面要求

溝渠及箱(管)涵之斷面應依水理公式計算得之,並依據下列規定:

  1. U型溝淨寬不宜小於30公分,淨高(含出水高度,但不含溝蓋厚度)不宜小於40公分。
  2. 幹管內徑不宜小於90公分,連接管內徑不宜小於60公分。
  3. 箱涵淨寬及淨高均不宜小於1.2公尺;惟如受排水出口高程或其他限制因素時,箱涵斷面可不受此限,但須輔助以適當之措施(例如:增設人孔等),以符合維護管理上之基本需求。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