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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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路基土壤壓實度規定

  1. 填方路段

    路堤填築路段於填築前之既有原地面應完成區內所有清除與掘除作業。
    (1)  距路基頂面75公分以內者,路基土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且其CBR值應符合前述8.1.1節之規定。
    (2)  距路基頂面大於75公分者,既有原地面經清除與掘除作業後之路床土壤其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

  2. 挖方路段與既有原地面

    (1)  路幅開挖路段於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下30公分以內之路基土壤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且其CBR值應符合路基土壤強度設計值最低要求規定。
    (2)  既有原地面經清除與掘除作業後之路基頂面或路幅開挖路段,於開挖至路基頂面,倘路基土壤強度未達設計值且現場乾密度在以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85%以下時,應將路基頂面下75公分範圍內予以挖除換土或進行改良處理,並壓實至符合規定。亦即是,其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惟於分層填築前挖深之底部應先滾壓至其壓實度不得小於用AASHTO T180(改良夯壓試驗法)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

[ 表8.2.1 路基土壤試驗項目與方法 ]

[ 表8.3.1 AASHTO路基土壤分類表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