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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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包括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機車道: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1)單一機車道寬不得小於1. 5公尺多機車道之車道總寬不宜小於 2.5 公尺。
    (2)實體分隔設計之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0公尺。但受限於道路寬度且機車道旁設有汽車道者,其寬度不得小於2.5公尺。
2.腳踏自行車道:腳踏自行車道係指提供腳踏自行車使用或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之車道或道路,其寬度同車與行人共用之車道或道路,其寬度同5.3節規定。
3.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係指專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 以 3.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3.0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