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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設置原則
- 市區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應留設公共設施帶,服務道路宜衡酌機能需求與用地限制設置公共設施帶,設置後人行道淨寬應依6.1節規定辦理。
- 公共設施帶之設置應整體考量交通工程、都市設計準則及無障礙空間等相關需求。
- 公共設施帶與人行道整體規劃者,宜配置於鄰車道側。
- 公共設施帶設置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依據,其寬度宜以1.5公尺為原則,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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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上之交通桿及設施應整併於公共設施帶並整齊排列,纜線宜以地下管線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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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車站、捷運站、公園,宜設置腳踏自行車停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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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側綠帶每60公尺宜有一開口供急難或維管使用;設置路側停車路段之綠帶,宜配合停車格位留設必要之開口供行人進出人行道,設置參考如圖13.2.1(請開啟下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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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帶與停車帶得整體規劃配置,設置參考如圖13.2.2(請開啟下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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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停車格如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宜採用停車彎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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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自行車停放區應與公共設施帶整合,並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設置腳踏自行車停放區後,人行道淨寬應依6.1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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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