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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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隧道淨高

  1. 隧道總寬度應包含車道、路肩,以及必要之緊急避車彎、維護步道或人行走道。
  2. 隧道內車道寬度宜與前後路段一致。
  3. 雙車道隧道,車道含路肩寬最小7公尺;單車道但供雙向行車之隧道,車道含路肩寬宜5.5公尺以上,最小5.0公尺。
  4. 隧道內不供人通行之維護步道寬最小0.7公尺;供人通行之走道淨寬度最小0.9公尺。
  5. 雙向雙車道之隧道,路肩寬度不足2.5公尺者,最長每隔800公尺,宜加寬路肩設置緊急避車彎一處,加寬後之路肩寬度最小3.0公尺,長度最小20公尺。進入端漸變段之長寬比例不得小於5:1,離去端漸變段不得小於3:1。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