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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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地下道排水設計

地下道排水設計原則如下:

  1. 地下道排水系統包括地下道兩端引道入口處截流設施、地下道路面排水收集設施、抽水井、抽水機及其他設備。
  2. 應依路面坡度先將路面逕流導至地下道引道入口處之排水系統,減少地下道抽水量。
  3. 如地下道出入口路邊溝無法有效截流沿車道方向之漫地流時,應於地下道適當位置增設橫向截水設施;所有橫向截水設施應具足夠之進水容量及結構強度。
  4. 地下道抽水設施之設計流量,應考慮地下水入滲量。
  5. 在地下道適當處設置抽水機房或裝置抽水設備。
  6. 地下道排水若使用抽水機,其設計總流量以抽水井設計進流量為準。抽水機臺數依抽水井進流量之時間變量、抽水設備年成本、抽水設施用地面積及備用機組決定。
  7. 人行道地下排水之設計,其出入口宜設台階,高度以防止路面積水進入地下道內為準。屋簷需外伸,防止雨水進入地下道
  8. 人行道兩側宜設加蓋邊溝,並於適當距離設置集水井,以利清潔及維護。
  9. 地下道擋土牆及接縫宜採防水處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