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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最外側車道
最外側車道係指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在未劃設慢車道情況下,供汽車、機車及慢車使用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車道之最小寬度應依2.2.1節規定辦理,且不宜大於4.5公尺,設置參考如圖2.2.2(請開啟下方文件)。
2.採實體分隔設計且為單一車道時,車道加路肩寬度宜大於4.5公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