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6.6 人行道與鄰地高差防護

  1. 人行道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20公分至75公分時,應於該側邊緣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之防護緣;超過相鄰地面75公分時,應加設安全護欄或護牆,高度不得小於110公分;如為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道,則其安全護欄或護牆,高度以110公分至140公分為原則,設置參考如圖6.6.1至圖6.6.2。

  2. 安全護欄以直桿為原則,在人行道面以上70公分之範圍內,所有欄杆桿件之最大淨距為15公分,高於70公分部分,所有欄杆桿件之最大淨距為20公分,設置參考如圖6.6.3。

圖 6.6.1  人行道設置防護緣參考圖
圖 6.6.1 人行道設置防護緣參考圖
圖 6.6.2  人行道設置安全欄杆參考圖
圖 6.6.2 人行道設置安全欄杆參考圖
圖 6.6.3  安全護欄欄杆桿件最大淨距參考圖
圖 6.6.3 安全護欄欄杆桿件最大淨距參考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