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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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燈具型式


  1. 燈具型式宜符合表19.4.1規定。

    [ 表19.4.1 燈具之型式 ]



  2. 燈具依其對眩光之影響可區分為以下三種:

    (1)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65度。


    (2)半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75度。


    (3)無遮蔽型:其最大光度之涵蓋範圍為0度~90度。



  3. 燈具之安定器應選擇功率因素達90%以上之高功率安定器。

  4. 綜合考量市區街道景觀設計,可彈性放寬若干景觀街區道路之燈具型式的設計,其規定應依16.7節辦理。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