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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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位置

  1.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與相鄰行人穿越道或行人穿越設施之距離,不宜小於200公尺。
  2.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應設於行人流量集中之處。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