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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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無障礙坡道

人行道為無障礙通達鄰地,得視需要設置坡道,坡道坡度超過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不包括路緣斜坡,如圖14.3.1 (請開啟下方文件)。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

  1. 無障礙坡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

  2. 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1:12),最大橫坡度為2%。

  3.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14.3.1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款設置緩衝平臺。

    表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縱坡度(G)

    斜坡限制長(水平投影方向)

    6.25%(1:16)≦G≦8.33%(1:12)

    9公尺

    5%(1:20)≦G≦6.25%(1:16)

    12公尺

     

  4. 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款規定所設之緩衝平臺。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1.5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1.5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平臺最大坡度為2%。

  5. 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65公分及85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75公分至85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3公分至5公分淨距。扶手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2.8公分至4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9公分至13公分。

  6. 無障礙坡道及平臺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防護緣;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