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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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腳踏自行車道線形

依附於道路斷面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及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其線形與道路相同;獨立設置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及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其線形規定如下:

1.設計速率:得依路段特性調整,分為10~30公里/小時。
2.平曲線最小半徑:按腳踏自行車行駛設計速率的不同,所需之平曲線最小半徑如表5.4.1所示。
3.橫坡度:以2%為宜,最小0.5%。
4.超高率:最小超高率(emin)依橫坡度規定,最大超高率(emax)以2%為宜,最大3%。
5.最大縱坡度:以5%以下為宜,如為橋梁、立體交叉處且受地形或其他特殊限制者不得大於8%。
6.縱坡限制長:縱坡度與縱坡長度限制參考表5.4.2所示。
7.安全淨高:不得小於2.5公尺。
8.連續性:經過橋梁、排水構造物與鐵道等銜接處,應考慮腳踏自行車道之連接,須特別注意接縫、鋪面平整與坡度、寬度連續性。

表5.4.1 腳踏自行車道平曲線最小半徑

設計速率Vd
(公里/小時)

平曲線最小半徑Rmin
(公尺)

30

30

20

15

10

3

 

表5.4.2 腳踏自行車道縱坡度與縱坡長度限制

縱坡度G
(%)

縱坡限制長Li
(公尺)

<3

3

500

4

200

5

100

6

65

7

40

8

35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