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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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 。 但服務道路寬度 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
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節 。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 。 但服務道路寬度 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
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節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