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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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匝道設計

  1. 設計速率
    (1)匝道之設計速率為主線設計速率之50%~80%,但視匝道型式,一般採用下列規定:
    a.環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40公里/小時。
    b.半直接式匝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50公里/小時。
    c.直接式匝道設計速率不宜低於60公里/小時。
    (2)若因特殊條件不能達到上列標準時,必須佈設適當之服務道路或加減速車道。
  2. 視距
    匝道上之視距最小為停車視距,規定應依3.2.1節辦理。
  3. 縱坡度與豎曲線
    (1)匝道之縱坡度依設計速率規定如表4.3.3所示。
    (2)匝道之豎曲線規定應依3.10節辦理。
  4. 匝道之最小半徑、超高率、超高率漸變長度及緩和曲線長度宜和主線相同,平面道路端匝道不得小於4.2.5節規定。匝道之複曲線規定應依3.2.5節辦理。
  5. 汽車道寬度
    (1)匝道最小全寬規定應依4.2.5節辦理。
    (2)匝道之豎曲線規定應依3.10節辦理。
    (3)匝道每側路肩不得小於0.25公尺。

[ 表4.3.3 匝道縱坡度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