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13 09修正版)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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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設計要點

    1. 交通寧靜區之設計宜整體考量路網機能、交通安全、行人與腳踏自行車空間、路邊停車、道路環境景觀、噪音振動影響及商業區貨物裝卸等需求。
    2. 交通寧靜區應採低速管制,最高速限30公里/小時以下。
    3. 交通寧靜區出入口及設施佈設,應配合適當標誌及標線,使駕駛者易於辨識。
    4. 交通寧靜區設施佈設需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5. 車道寬規定如表12.3.1。

[ 表12.3.1 各種車道寬規定 ]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