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

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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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自行車道類型與選擇

  自行車道類型依路權型式可分為三大類(專用、部分專用及混用自行車道),類型選擇以具有獨立A 型路權的自行車專用道路為最優先,例如臺中市東豐鐵馬道、臺北市河濱車道,其次選擇為B 型部分專用路權類型,最後才是選擇C 型路權類型。其中,B 型路權類型中若自行車道係以標線與機動車輛區隔時,由於標線的區隔效果較實體區隔的安全防護性差,為避免機動車輛與自行車的車速差異產生危害,在使用上亦可兼採或是選用C 型混用路權類型,採拓寬人行道的方式使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人行道,利用人行道與車道的高差產生實體區隔的效果。此外,由於自行車屬慢車,D 型混用路權則是使自行車與機動車輛共用慢車道,實質上並無區隔。

  自行車道類型選擇流程,詳見圖7-4-1。自行車道與人行空間之整合配置則參考第四章4.3 節。

[ 圖7-4-1 自行車道建置類型流程圖 ]

 

7.4.1 自行車道類型與選擇

(一)自行車專用道路(Type A-1)

  本類型「自行車專用道路」屬完全獨立之路權型態(A 級路權),提供自行車用路人一個兼具安全性高、舒適、平穩、低干擾的騎乘環境,在用地較受限的市區道路較難設置,此類型較常見設置於風景區及觀光景點、湖畔堤道、溪岸堤道或園區道路上。本類型「自行車專用道路」可單向或雙向通行,自行車道寬度車道寬度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訂定,雙向通行以大於2.5 公尺為佳,詳圖7-4-2。

(二)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Type A-2)

  本類型與TypeA-1 型相異之處在於道路設計納入行人的元素,使行人可與自行車共用此設施,道路寬度則建議參考第一章1.3人行環境規劃設計準則中共用人行道的規定,詳圖7-4-3。

自行車專用道路(Type A-1)

圖7-4-2 自行車專用道路(Type A-1)

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Type A-2)

圖7-4-3 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Type A-2)

二、部分專用路權類型

  (一)自行車專用車道-實體區隔(Type B-1)

  「自行車部分專用道路」,本類型自行車道係設置於車道最外側,利用較寬的帶狀空間(如停車格)或是較高的實體阻隔設施(採用如車阻、欄杆、護欄等,並避免採用低矮緣石)達到安全防護效果,因此路口間的路段較適合設置。車道寬度按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訂定,詳圖7-4-4 及圖7-4-5。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標線區隔(Type B-2)

  本類型自行車道僅允許單向行駛(需與機動車輛同向),與TypeB-1 型相異之處在於與車道間沒有實體阻隔,無法有效避免自行車與機動車輛行駛產生的安全危害,此外,機動車輛與自行車的速度差異亦容易造成自行車使用者的壓迫感,詳圖7-4-6。

自行車專用車道-以停車格實體區隔(Type B-1)

圖7-4-4 自行車專用車道-以停車格實體區隔(Type B-1)

 

自行車專用車道-以護欄欄杆實體區隔(Type B-1)

圖7-4-5 自行車專用車道-以護欄欄杆實體區隔(Type B-1)

 

自行車專用車道-標線區隔(Type B-2)

圖7-4-6 自行車專用車道-標線區隔(Type B-2)

三、混用路權類型

  (一)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Type C)

  本類型自行車道最常見於都會區人行道寬度較寬闊的路段,利用人行道與車道間的高差,達到防護自行車安的效果,唯人行道的路權屬於行人,自行車屬慢車,係例外使用人行道,故需禮讓行人優先通行、避免干擾行人通行安全,設置時應於路段起迄點設遵22-1 號誌桿,以提醒自行車使用者禮讓行人。

  (二)自行車與車輛共用車道(Type D)

  本類型適用於道路寬度受限而無法劃設獨立的自行車道時使用,由於自行車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慢車類型之一,自可與機車共用機慢車道,或與汽機車共用混合車道,相關行駛規定亦比照前揭規定辦理,詳圖7-4-7。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