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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自行車道設計準則
本手冊有關自行車道設計線形、寬度、交叉口等規定,應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五章之規定辦理,其中,有關「自行車道淨寬」係規定於5.3 節,茲摘錄如下(仍以最新版規範規定為準):
(一)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淨寬規定如下:
- 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1.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 公尺。
- 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3.0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 公尺。
(二)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淨寬規定如下:
- 允許單一腳踏自行車行駛之腳踏自行車專用道路,以2.0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1.2 公尺。
- 允許雙向通行或二輛腳踏自行車並行之腳踏自行車專用車道,以2.5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 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淨寬以2.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2.0 公尺,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並提供足夠淨寬。
(四)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道路淨寬以4.0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3.0 公尺,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並提供足夠淨寬。
本手冊有關自行車環境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茲摘錄如下,詳表7-3-2。
表7-3-2 自行車道相關標誌標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條文 | 標誌牌面(單位:公分) |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39」,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多路段適當之處。(第46條) | |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第67-1條)(第4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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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第7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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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第17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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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人行道,可搭配「自行車專用」標字(第175條),設置圖例如右圖。 | |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第183條之一)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第183條之一) 本標線得視需要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第183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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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第186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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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