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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適用範圍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對人行道之名詞釋義為: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對行人穿越道之名詞釋義為: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本手冊之人行環境範圍界定為:「市區道路路權範圍內之人行道,以及建築基地內之退縮地及騎樓。」詳圖4-1-1。由於部分舊市區道路腹地狹小,若有不足以設置人行道之情形,為確保行人通行空間,有關騎樓、走廊及退縮帶將於手冊中提出積極的規劃建議,規劃設計者應依實際情形考量,必要時可向相關單位提出規劃建議。
圖4-1-1 人行環境示意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