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配置類型與參考圖
一、配置類型與型態
人行道空間可依專供行人通行或允許自行車共用之功能性不同,區分為人行道僅供行人通行之配置型態及自行車可行駛於人行道之配置型態兩大類,其適用內容概述如下:
(一)第一類:人行道僅供行人通行之型態(表4-4-2):
1.主要或次要道路
- A01 類型:人行道淨寬應1.5 公尺以上,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受限路段寬度不得小於0.9 公尺。此情形僅設必要公共設施設施。
- A02 類型:如人行道淨寬1.5~3 公尺,在人行道淨寬1.5 公尺以上的前提下,可考量設置公共設施帶;公共設施帶寬度,最小不宜小於0.8 公尺,以1.5 公尺以上為原則,公共設施集中設置於設施帶,並使設施帶具有整齊之邊界線。
- A03 類型:如人行道淨寬大於3 公尺,可設置公共設施帶;公共設施帶寬度以1.5 公尺以上為原則,如需綠化建議優先設置連續綠帶,並將公共設施集中設置於設施帶,使設施帶具有整齊之邊界線。
圖4-4-2 主要或次要道路人行道型態
2.服務性道路
- 市區道路人行道寬度較為狹窄且路側無騎樓與退縮帶,甚至無設置人行道的道路空間,行人只能行走於慢車道、路肩或公共設施帶,針對此類型路段本手冊建議於路段的兩端、路段中路形有明顯變化處應利用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管制人車的行止,有效避免人車衝突的機會,相關措施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辦理。
- A04 類型:在環境不適合設置實體人行道的巷弄空間內,可考慮設置標線型人行道以保障人行空間,設置原則可參考4.3.2八、「標線型人行道」。
- A05 類型:如人行道淨寬1.5~2.5 公尺間,則可考量設置公共設施帶;公共設施帶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 公尺,並以僅設必要公共設施為原則。
- A06 類型:如人行道淨寬大於2.5 公尺,人行道淨寬應1.5 公尺以上,公共設施帶寬度則應1 公尺以上,宜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依據。
圖4-4-3 服務性道路人行道型態
(二)第二類:行人通行於人行道、騎樓或退縮帶或其它空間,且自行車可騎乘於人行道型態(表4-4-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3 條規定,自行車在允許的狀況下是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的,可能發生的類型說明如下:
- A07 行人與自行車共用道:當人行道淨寬度≧2.0 公尺,而自行車無法行駛於道路之車道空間時,可考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人行道,但仍以≧2.5 公尺為宜。另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
- 當人行道與公共設施帶合計寬度≧3.5 公尺,而自行車無法行駛於道路之車道空間時,可考量將人行道部分空間開放給自行車通行。有下列二種型態可供採用:
- A08 單向優先道:人行道可劃分部分寬度做為自行車道(屬優先道類型),自行車道寬度最小為1.2 公尺,以1.5 公尺以上為宜。若自行車道寬度介於1.2~2.0 公尺,以單向行駛為佳,行人則為雙向通行。
- A09 雙向優先道:於人行道上劃設之雙向自行車道寬度(屬優先道類型),不得小於2 公尺,在3 公尺以上為宜,但亦可規定為單向行駛,至於行人則為雙向通行。
圖4-4-4 自行車騎乘於人行道型態
二、配置參考圖之查詢
表4-4-2 與表4-4-3 各配置參考圖乃根據前述,針對各人行道設計元素之配置準則、建議等,就不同之道路類型、鄰接之土地建物型式、不同寬度之人行道等情況,據以研擬公共設施帶及人行道的合理寬度,再配合主要服務功能設置各項設施元素,提出各類型人行道之街道傢俱配置的可能型式,其配置型式及圖號可於配置圖檢索表中查詢。
(一)欄位一:查詢道路功能分類,區分為主次要道路、服務性道路兩類。
(二)欄位二:查詢建物型式(例如屬於騎樓型式,則參考騎樓類別),區分為有無騎樓與退縮空間二類。
(三)欄位三:查詢人行道與公共設施帶合計寬度大小,並確認人行道是否允許行人與自行車共用或劃設自行車專用道。
(四)欄位四:檢視並確認實際可步行空間。
(五)欄位五:查詢自行車道寬度或自行車行駛空間寬度(僅適用於表4-4-3);
(六)欄位六、七:查詢設施帶功能及可參考設置之街道傢俱項目。
(七)欄位八:查詢配置類型之參考圖。
(八)欄位九:查詢附註事項。
配合人行道建置,鄰近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本手冊規範以禁止騎樓停車為原則,允許停車為例外。
各類型道路兩側之人行道應緊靠建築線修建平整,並規劃盲人導引路徑並配置適當之導引設施,人行道兩端應設置輪椅通行斜坡或無障礙坡道,係人行道設計與配置應重視之基本要求。其設置原則可參考4.3.3 五、「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使用原則」。
人行道之配置型式可能衍生無數種之變化,工程師於應用參考圖時,仍需衡量實際狀況,研判及評估各項人行道之技術,進行系統性與整體性之規劃設計工作。
三、配置參考圖
人行道配置型式之選用可參考圖4-4-5,其詳細平面圖及橫斷面圖可參考表4-4-2 及表4-4-3 及其附圖(圖.4-4-6~圖4-4-14)。
[ 表4-4-3 人行道配置參考圖檢索表(行人與自行車共用) ]
A01 主要或次要道路 ─ 人行道淨寬1.5 公尺
人行道淨寬除局部空間受限外,應大於1.5 公尺。人行道上僅設必要公共設施,不設置公共設施帶。
圖4-4-6 A01 詳圖
A02 主要或次要道路 ─ 人行道淨寬1.5~3 公尺
人行道淨寬應至少1.5 公尺以上;公共設施帶寬度宜以1.5 公尺為原則,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 公尺。
圖4-4-7 A02 詳圖
A03 主要或次要道路 ─ 人行道淨寬>3 公尺
人行道淨寬宜留設2.5 公尺以上,或至少應1.5 公尺以上;可留設寬度1.5~2 公尺公共設施帶,並以該路段所有公共設施最寬者為設計依據。。
圖4-4-8 A03 詳圖
A04 服務性道路(集散道路、巷道) ─ 現況無人行環境(標線型人行道)
現況無人行道空間及腹地,或位於巷弄內道路應留設使用彈性,如需設置人行環境可採用標線型人行道。
圖4-4-9 A04 詳圖
A05 服務性道路(集散道路、巷道) ─ 人行道淨寬1.5~2.5 公尺
人行道淨寬除局部空間受限外,應大於1.5 公尺。人行道上僅設必要公共設施,不設置公共設施帶。
圖4-4-10 A05 詳圖
A06 服務性道路(集散道路、巷道) ─ 人行道淨寬>2.5 公尺
人行道淨寬除局部空間受限外,應大於1.5 公尺。公共設施帶最小寬度不宜小於0.8 公尺。
圖4-4-11 A06 詳圖
A07 主要或次要道路 ─ 2≦人行道淨寬<3.5(公尺)人行與自行車共用道
人行道與自行車道共用時,以行人優先。其人行道淨寬不得小於2 公尺,以2.5 公尺以上為宜。人行道上僅設必要公共設施,不設置公共設施帶。
圖4-4-12 A07 詳圖
A08 主要或次要道路 ─ 人行道淨寬≧3.5 公尺 單向自行車優先道
人行道設置自行車優先道。下圖左側為設置單向自行車優先道之最小人行道淨寬,包含人行道1.5 公尺+公共設施帶0.8 公尺+單向自行車道1.2 公尺。下圖右側則為建議斷面,包含人行道2.5 公尺(以上)+公共設施帶1~2 公尺+單向自行車道1.5 公尺(以上)。如人行道淨寬足夠建議採右側斷面能達較佳之人行環境品質。
圖4-4-13 A08 詳圖
A09 主要或次要道路 ─ 人行道淨寬≧4.3 公尺 雙向自行車優先道
人行道設置自行車優先道。下圖左側為設置雙向自行車優先道之最小人行道淨寬,包含人行道1.5 公尺+公共設施帶0.8 公尺+雙向自行車道2 公尺。下圖右側則為建議斷面,包含人行道2.5 公尺(以上)+公共設施帶1.5 公尺+雙向自行車道2.5 公尺(以上)。如人行道淨寬足夠建議採右側斷面能達較佳之人行環境品質。
圖4-4-14 A09 詳圖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