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 退場機制步驟與流程
設置交通寧靜區設施並非完全保證成功,常因效果不如預期、有其他負面影響或民眾反對種種原因遭到移除,依照相關國外手冊建議,交通寧靜設施之退場(移除)需要設施完工後2 年內、由25%關係者(居民、商家、行人、駕駛…)同意,需舉出路段範圍、原因,經主管機關評估後執行,理由陳述範例如表6-3-3 所示。
表6-3-3 交通寧靜區設施移除理由陳述表(範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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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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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 |
(列舉) |
(列舉) |
(列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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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效果不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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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道路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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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交通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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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事故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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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行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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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自行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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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大型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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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緊急車輛 | ||||
影響大眾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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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_________ ) |
資料來源: 本手冊研究彙整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