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人行環境設計原則
一、規範要求
人行環境設計已有明確規範部分,下列以索引方式標註;規劃設計者應先遵循規範之規定,於規範未明訂時,得參考本手冊辦理。
人行環境的設計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上位指導標準與規範,有關人行道淨寬、人行道坡度與淨高、橫越人行道之穿越道、人行道鋪面、人行道與車道區隔方式及行穿線庇護島皆須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有關人行環境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至於人行環境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應由交通管理權責單位(例如交通局或交通處)負責設置與維護。
二、人行道寬度的設定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的中心理念,在發展以人為本的交通體系,因此道路的空間首重留設必要的人行空間,人行道停車及路側停車宜改為路外停車規劃。人行空間寬度的大小雖與行人流量的多寡有關,但其基本留設的比例應訂定下限值,以充份保障行人通行的安全,特別是新闢建道路或拓寬改善的道路,必須符合最低下限的要求。
本手冊針對人行道留設寬度的設定係參考路權寬度與行人流率進行判別,當路權寬度判別標準與行人流率判別標準所訂定的人行道寬度有不一致時,以路權寬度判別標準為主要參考,並依據周圍土地使用型態酌予調整。判別標準說明如下:
(一)路權寬度判別標準(主要參考)
本手冊針對寬度小於8 公尺的道路,不訂定人行空間留設比例的下限值,可依實際狀況劃設行人與車輛的通行空間,若因限制條件的考量(例如道路狹窄或彎曲)無法雙側留設人行空間時,至少應以人為優先,考量單側設置實體人行道或劃設標線型人行道,相關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寬度小於4 公尺的巷弄則依現況考量劃設為交通寧靜區。
8 公尺以上而未達15 公尺的道路兩側應視道路的實際狀況設置人行道,以至少為路權寬度的20%為宜。15 公尺以上的道路兩側宜留設的人行道寬度為路權寬度的25%以上。
若無法設置人行道時,或人行道寬度未達最小寬度標準時,應利用標誌標線等指示行人應靠路邊行走,並警示車輛應注意行人的出入。
- 以15 公尺的道路為例,單側宜各至少留設至少1.5 公尺的人行道,人行道包括必要的公共設施帶,而局部人行道如有因設施或箱體占用之情形,最小淨寬度仍應大於0.9 公尺。
- 以20 公尺的道路為例,單側宜留設至少2 公尺以上的人行道,人行道包括必要的公共設施帶,而人行道最小淨寬度應大於1.5公尺。
圖4-3-2 依路權寬度判別標準
(二)行人流率判別標準(已闢建道路改善,次要參考)
目前都市中已闢建道路,行人以行走於人行道、騎樓、退縮帶為優先,有關人行道是否需要設置?設置的寬度為何?應達到的服務水準為何?除前述以路權寬度訂定人行道寬度外,因國內尚無較完整的基礎分析,故本手冊另嘗試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1 年臺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針對行人交通設施服務水準等級之流率指標,計算出人行道設置的門檻值,由表4-3-1 行人在單位步道寬之流動狀況可知當行人流率達20 人/分‧公尺,步行雖受限制,一般而言,此流率值仍是行人通行品質可接受且合宜的等級。因此建議值如下:
- 雙向行人流率≦20 人/分‧公尺,人行道淨寬度至少1.5 公尺。
- 雙向行人流率達40 人/分‧公尺,人行道淨寬度至少2 公尺,但以3 公尺以上為宜。
- 雙向行人流率達60 人/分‧公尺,人行道淨寬度至少3 公尺,但以4.5 公尺以上為宜,依此類推。
若雙向行人流率值大於20 且非20 的倍數時,可以內插法計算人行道淨寬度的下限值,例如雙向行人流率值為50 人/分.公尺,則人行道淨寬度至少2.5 公尺。行人流率可經由調查取得。
表4-3-1 行人在單位步道寬之流動狀況
流動品質 |
均質人群的行人流 |
有群集人群的行人流 |
行人流動狀況 |
||
行人平均 佔有面積 (m2/人) |
流 量 (人/分. 公尺寬) |
行人平均 佔有面積 (m2/人) |
流 量 (人/分. 公尺寬) |
||
寬闊的 |
>49 |
<2 |
>49 |
<1.6 |
*行人間沒有任何的相互影響 |
不受限制的 |
12~49 |
2~7 |
6~49 |
1.6~15 |
*行人流中開始有些人群出現 *行人可以自在的行走 |
受限制的 |
4~12 |
7~20 |
4~6 |
15~20 |
*行進時會與他人有少許接觸 |
受束縛的 |
2~4 |
20~33 |
2~4 |
20~33 |
*不可自由的選擇步行速度 *有衝突產生 |
擁擠的 |
1.5~2 |
33~46 |
1.5~2 |
33~46 |
*行人流仍屬流暢但有許多衝 突,且步行速度降底 |
壅塞的 |
1~1.5 |
46~59 |
1~1.5 |
46~59 |
*行人流產生擁擠不堪的狀況 |
無法動彈的 |
0.2~1 |
59~82 |
0.2~1 |
>59 |
*非常的擁擠 |
註:行人流的數量可經由調查取得。
資料來源:交通部運研所(民國100年)2011年臺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
(三)不同土地使用型態所訂定之人行道寬度(次要參考)
人行道寬度應視兩側之行人流量、土地使用型態及土地限制等因素而定(如商業活動或其它活動強度),其人行道單側規劃原則如下:
- 商業區與公有設施周邊之用地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4 公尺以上為原則。
- 住商混合區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2.5 公尺為原則。
- 住宅區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1.5 公尺為原則。
- 工業區人行道淨寬度宜留設1.5 至3.5 公尺為原則。
- 新設小學之人行道寬度應依當地情況予以彈性增加。
三、騎樓及人行空間界面處理
(一)騎樓及人行空間界面整平,可依工程位階差異區分為:整體街廓改善、人行道重置改善與建築物進出人行道界面改善三個向度來進行規劃設計考量,詳圖4-3-3。本手冊有關人行空間界面整平內容,著重於建築物進出人行道界面空間(私人產權與公共人行空間界面)處理,同時就界面態樣進行分類並提出對應處理方式之空間建議,詳表4-3-2。
- 整體街廓改善:藉由整體街廓規劃改善來進行人行空間界面整平,改善範圍包含私人產權與私人產權空間界面以及私人產權與公共人行空間界面。(相關界面整平處理建議,參考騎樓空間整平檢討步驟一~步驟五)
- 人行道重置改善:藉由人行道重置改善來進行人行空間界面整平,改善範圍為私人產權與公共人行空間界面。(相關界面整平處理建議,參考騎樓空間整平檢討步驟三~步驟五)
- 建築物進出人行道界面改善:僅就建築物進出人行道界面空間進行整平,改善範圍為私人產權與公共人行空間界面。(相關界面整平處理建議,參考騎樓空間整平檢討步驟五)
圖4-3-3 騎樓空間整平檢討步驟示意圖
(二)騎樓及人行空間界面處理步驟建議說明:
1.步驟一:建議建築物騎樓空間先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3.2.2 規定來檢討調整騎樓坡度(屬私人產權範圍高程調整),以縮減建築物室外通路進出人行道空間(屬私人產權與公共人行空間界面)界面高程差異。
2.步驟二:鄰幢建築物騎樓高程差距在20 公分以內,建議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6.2.3 規定以斜坡進行整平;鄰幢建築物騎樓高程差距高程差距在20 公分以上,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3 條設置階梯銜接,或採斜坡與階梯並用。
圖4-3-4 騎樓空間整平案例
3.步驟三:檢核現有人行道寬度,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6.2 人行道坡度與淨高規定:人行道橫坡度最小0.5%,最大5%,來確認既有人行道橫坡可提供作為調整、縮減建築物進出人 行道高程差空間(h’)。
高度差 h’ 人行道寬度 坡度 |
150cm |
200cm |
300cm |
450cm |
其他寬度 w |
0.5% (1/200) |
0.75cm |
1cm |
1.5cm |
2.25cm |
h’=w*0.5% |
1% (1/100) |
1.5cm |
2cm |
3cm |
4.5cm |
h’=w*1% |
2% (1/50) |
3cm |
4cm |
6cm |
9cm |
h’=w*2% |
3% (1/33) |
4.5cm |
6cm |
9cm |
13.5cm |
h’=w*3% |
4% (1/25) |
6cm |
8cm |
12cm |
18cm |
h’=w*4% |
5% (1/20) |
7.5cm |
10cm |
15cm |
22.5cm |
h’=w*5% |
4.步驟四:檢核建築物進出人行道空間 (屬私人產權與公共人行空間界面)界面高程差h’’。
5.步驟五:高程差距(h= h’’- h’)在20 公分以上,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33 條設置階梯銜接,設置階梯後人行道淨空間須維持在0.9 公尺以上,若不足0.9 公尺則應協調往騎樓側收階梯;高程差距(h= h’’- h’)在20 公分以內,建議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6.2.3 規定設置斜坡銜接,設置斜坡後人行道淨空間須維持在0.9 公尺以上,若不足0.9 公尺則應協調往騎樓側收斜坡。
圖4-3-3 騎樓空間整平檢討步驟示意圖
表4-3-2 騎樓與人行道界面整平類型說明表
高程差距 h |
處理方式建議 |
類型 |
圖示 |
h ≤ 3cm |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 設 計 規 範 206.2.3 規定設置 1/2 斜坡銜接 |
A |
|
3cm < h ≤ 5cm |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 設 計 規 範 206.2.3 規定設置 1/5 斜坡銜接 |
B |
|
5cm < h ≤ 20cm |
依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 設 計 規 範 206.2.3 規定設置 設 1/10 斜坡銜接 |
C1 |
|
以 1/10 斜坡銜 接,人行道通行淨 空間若不足 90cm 應協調往騎樓側收 斜坡 |
C2 |
||
h > 20cm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篇第 33 條設置階梯銜 接 |
D1 |
|
設置階梯銜接,人 行道通行淨空間若 不足 90cm 應協調 往騎樓側設階梯 |
D2 |
||
若以階梯銜接,可考量拉大階梯級深至公共設施帶邊緣側,作為通行空間使用 |
D3 |
||
若以階梯銜接,可考量往車道側拉大階梯級深,作為通行空間使用 |
D4 |
||
鄰車道側設置階梯,鄰騎樓側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206.2.3 規定設置斜坡銜接 |
D5 |
圖 4-3-6 騎樓與人行道界面以台階整平案例
四、路口停等區加寬
路口區將人行道緣石拓展至相鄰道路的車道(通常為路邊停車空 間),並考量現況縮小路口轉角半徑,以加寬路口停等區。如該路段路 口停等需求量大,可考量採用此方式,提升行人行走之安全性。 (一)對於人本環境之助益
路口停等區加寬可以降低轉彎處的車速、減少穿越道路的距離、 減輕停等時壅擠情形,並可提供街道家具及綠帶設置空間。並提高 車輛駕駛在路口時的可見性。詳圖 4-3-7
(二)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 宜與路邊停車配套設計。最小路緣延伸長度通常略小於停車格寬 度,可依實際需求增加。若設置於無路邊停車格處,其沿車輛行 駛方向應以漸變槽化方式設計。
- 加寬後路口轉角半徑應由道路工程師檢核是否符合該路段行駛 車種之轉向需求。
- 延伸處路口斜坡應對齊行人穿越道,使其作為人行道的延續。
- 如消防栓設置位置近路口處,則周圍需保持淨空。
- 街道家具及綠帶在路口延伸處的設計和佈置不得妨礙行人流動、採光、緊急動線或視線。
- 應考量整體人行道及路口排水。
- 使用垂直於路面的立體標誌或設施提醒車輛駕駛路口停等區加 寬處。
- 為了降低路口處拓寬時的經費和時間,街道排水可考慮路口處採 排水暗溝處理。
- 路口延伸處鋪面宜與人行道一致。
- 路口延伸處設置綠帶應同時考慮都市街道保水概念。
五、人行道路口轉角屏障設施設置原則
路口區域設置傳統大扇形斜坡道可使路口區域平緩而有利於所有 人的通行,然而過於平緩也導致車輛轉彎時的內輪差影響行人安全、行 人易從無行穿線處穿越道路,以及視障者不易辨別道路邊界等問題。因 此,如需設置扇形斜坡道的路口,宜於適當位置加設路口轉角屏障設 施。
(一)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 路口轉彎處屏障設施可考量利用欄杆、車阻、綠帶、緣石或高差 如圖 4-3-8。。
- 路口設置車阻應謹慎選擇設置位置,要兼顧行人、行動不便及視 障者的安全;儘量靠人行道邊緣側,車阻間並應留設 1.5 公尺淨 間距之通行空間,避免影響主要通行動線,可參考圖 4-3-9。車 阻若設置於非通行空間,例如路口扇形非行穿線範圍之路緣規律 設置車阻,可作為人行道屏障設施。
- 車阻的應用包含:保護行人、徒步街區設置智慧車阻等。並可考 慮設置街道傢俱型式的欄杆融入環境,降低民眾視為阻礙的觀 感。
- 車阻設計或選擇建議使用表面平整光滑且有反光標記者;建議高 度宜為 60~75 公分、直徑宜大於 20 公分,高度與直徑可互相配 合,使車阻亦有停等行人置物或靠、坐之功能性。
以緣石作為扇形路緣斜坡防護
設置車阻
轉角設置護欄、欄杆
利用高差避免車輛駛入
轉角設置護欄、欄杆
綠帶
圖 4-3-8 車阻、人行道路口轉角屏障設施設置案例
圖 4-3-9 車阻設置原則
六、行穿線庇護島
行穿線庇護島提供行人在穿越距離較長之車道時,有安全的停等區 域。庇護區域可減少一次須通過之距離以降低行人風險。 (一)對於人本環境之助益
- 增加道路行人路線之安全性及容量。
- 路口庇護島配合綠美化,可保存地表逕流水並提升街道景觀美 質
(二)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1.行人穿越道長度 15 公尺以上者,宜設至庇護島;25 公尺以上者, 建議應設置庇護島。行人庇護島寬度至少 1.2 公尺、宜大於 1.5 公尺,建議可採用寬 1.8 公尺、長 3 公尺或同行人穿越道寬度為 佳,以舒適的容納行人、自行車、帶嬰兒推車或使用輔助行動裝 置的人使用。庇護島中央停等區宜設置 5 公分以下高差、兩側並 以 1:5 斜角處理,或設置警示磚,讓視障者得以判斷是否停留在 安全區域內。
圖 4-3-10 行穿線庇護島安全導引
圖 4-3-11 行穿線庇護島設置案例
2.Z 字型行人兩段式穿越建議於路口空間充足、路段中、大型斜交路口或主要幹道與次要幹道交叉路口設置,但不建議於有快慢分 隔之交叉口設置。並建議於庇護島邊界處設置欄杆,以規範行人 行走之方向及空間,其中欄杆與庇護島邊界距離建議 0.3~0.5 公尺。兩區段行人穿越道建議至少分隔 3 公尺,行人庇護島之有 效寬度建議至少 2 公尺,庇護島左右側之緩衝空間建議至多 2 公尺,庇護島長度以能容納停等之行人為原則,行人專用號誌燈 頭則建議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外側。詳圖 4-3-12。
圖 4-3-12 路口 Z 字型行人兩段式穿越設計範例
七、人行道鋪面
(一)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1.人行道鋪面材料以平整、防滑、易維護為原則,建議多採用大宗且易於替換之材料(如:AC、RC、高壓混凝土磚);表面不平整或光面易滑之材料應避免使用。2.鋪面、樹穴及緣石皆需以整磚
2.鋪面、樹穴及緣石皆需以整磚對縫為原則,邊緣需以斜角處理,相關設施收邊均需與磚面對齊。
圖4-3-13 人行道鋪面細節設置案例
3.人行道人手孔及既有設施處,抬升後應與磚面對齊,並配合整磚,以鋪面磚切磚或其他鋪面材料收邊,但宜避免薄層修飾材料,容易龜裂破損且影響使用年限。
4.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795 章規定,透水性混凝土地磚透水係數宜大於1*10-2cm/sec、抗壓強度宜大於280kgf/cm2。
5.如人行環境為一般區域,鋪面原則採單色深淺搭配設計,宜避免使用超過三種以上色系以免造成視障或弱勢者困擾。如人行環境位於重要商業或歷史文化區,需特殊鋪面設計以表現特色,建議可依該地區環境色彩擇定色系,且需使用與環境調和之色彩。
圖4-3-14 人行道鋪面細節設置案例
6.人行道上之水溝溝蓋之格柵應避免在通行路徑上,進水格柵開孔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且開孔短邊應小於1.3 公分,最好採細目型格柵或化妝蓋板。人行空間人手孔應整併並減量,以確保通行空間的平整。
八、標線型人行道
(一)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由於市區道路中部分巷道因路幅狹窄、路面高低差、排水等因素,無法全面佈設實體人行道,在人車共道情形下,行人安全無法獲得充分保障,因此可考量繪設標線型人行道,以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空間。需注意標線型人行道僅可繪設於服務性道路(集散道路、巷道),主、次要道路仍應設置實體人行道。標線型人行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標線型人行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條第3 款規定劃設於路側,視為實體人行道延伸,劃設範圍涵括部分道路柏油鋪面與側溝。劃設方式則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 條之3 之規定。
劃設前需綜合考量該區域人行道淨寬需求、車道淨寬需求、禁停管制及車行動線等因素,建議寬度6.4 公尺以下巷道如劃設標線型人行道需配合實施單行道管制,以維人車通行安全與順暢。標線型人行道之道路淨寬需求如表4-3-3、表4-3-4 所示。
目前標線型人行道尚無寬度下限規定,本手冊標線型人行道寬度得包括側溝(路側常有桿件),故建議比照實體人行道全寬最小1.5 公尺,以期使通行寬度能保持0.9 公尺以上,惟設計者仍可依實際需求調整寬度。
表4-3-3 單行道劃設標線型人行道道路淨寬需求
車行 方向 |
禁停 管制 |
標線型 人行道 |
路形配置 |
道路淨寬 需求 |
單行 |
單側 |
單側 |
6.3 公尺 以上 |
|
雙側 |
單側 |
4.3 公尺 以上 |
||
雙側 |
5.8 公尺 以上 |
表 4-3-4 雙向道劃設標線型人行道道路淨寬需求
車行 方向 |
禁停 管制 |
標線型 人行道 |
路形配置 |
道路淨寬 需求 |
雙行 |
單側 |
單側 |
9 公尺 以上 |
|
雙側 |
單側 |
7 公尺 以上 |
||
雙側 |
8.5 公尺 以上 |
(二)劃設方式
(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方式係以路面邊線區隔車道與行人通行空間,劃設寬度宜為1.5 公尺以上,以提供行人通行空間。為避免駕駛人於繪設行人專用道線區域違規停車,路緣同時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禁止停車黃線(10 公分);並得以顏色區分人行道與一般車道,提醒用路人注意。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叉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詳圖4-3-15。
(三)於行人或學童進出頻繁路段,建議可增加防撞軟桿以利維持行人安全,詳圖4-3-16。
圖4-3-15 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方式示意圖
圖4-3-16 標線型人行道設置案例
九、集水井或清掃孔設置
(一)人行道清掃孔設置間距宜加大,因人行道排水多採橫向排至路側收集,清掃孔蓋上開孔儘量緊密,或使用化妝蓋板之型式。
(二)路側集水井設置應儘量緊貼緣石,並可考慮將集水井配置於設施帶或綠帶內,可保持車道之平整。
十、滲透井及綠帶入滲
「基地保水設計」主要分為「直接滲透設計」與「貯留滲透設計」兩大部分。其中「直接滲透設計」最有效之方式即為增加土壤地面面積,以加強雨水的直接入滲效果,因此經綠化的自然土壤地面是屬於最自然、最環保的保水設計。另一方面,良好透水鋪面的透水性能就如同裸露土地,因此增加透水鋪面,相當於增加裸露土地一樣,對基地保水有重要的貢獻。
(一)直接滲透設計-側向排水
排水方向儘量往道路側,並設置連續綠帶,增加土壤地面面積,加強基地保水。
連續綠帶側向排水
人行道逕流水自然入滲
(二)貯留滲透設計-集水井排水
如在無法提供足夠的裸露地及透水舖面來供雨水入滲處,便需借助人工設施幫助,目前依據「綠建築設計技術彙編」所提供的做法,分為水平式的「滲透排水管」及垂直式的「滲透陰井」。
「滲透排水管」是將基地內無法由自然入滲排除之降水設法集中於管內後,再慢慢往土壤內入滲至地表中。「滲透陰井」是利用內部的透水涵管來容納土壤中飽和的雨水,待土壤中含水量降低時,再緩緩排除,它可做為「滲透排水管」之間連接的節點,故兩者可以相互配合運用於各類綠帶及土壤透水性較差的基地中,詳圖4-3-17。於植穴埋設盲管(滲透排水管)並配合設置滲透陰井,可增加土壤保水透氣性,不但降低澆水維護之管理工作,亦可有效貯留雨水,加強水循環之再利用。
圖4-3-17 貯留滲透設計示意圖
十一、景觀綠化
在人行道橫向穿越需求較低之地區,例如文教區或住宅區可考慮設置較多之景觀綠化帶,擴大樹穴的範圍並增加低矮灌木或地被植物;設置於1.2 公尺寬以上之設施帶;配合景觀綠化區設置其他服務性設施。
以政大校園為例(2009 年) |
以政大校園為例(2017 年) |
如因植穴如果加大影響人行,得考量配設鑄鐵樹柵設施保護樹根,亦可考慮部分範圍將人行道架高,使老樹不致因樹根壓迫而影響生長。
樹柵(美國案例) |
化妝蓋板型式之樹柵(日本案例) |
此外,人行道植栽綠化配置應事先調查地下管溝位置,避免喬木植穴土壤不足;如栽植位置下方為共同管溝處空間不足,可改採灌木及草花等方式綠化。
圖4-3-18 樹穴加大調整案例
樹穴周圍緣石高度可依實際需求考量,一般而言建議與人行道齊平,增加步行空間;如人行道寬度足夠且為連續綠帶型式,亦可考量緣石較人行道高的形式,可作為導引邊界線,唯須注意覆土應低於人行道鋪面,且留設排水孔,並鋪設卵石或碎石,避免土壤沖刷至人行道內。無論緣石較人行道高或是齊平,植穴內土壤皆宜略低於人行道高度。
圖4-3-19 樹穴緣石說明示意圖/p>
如人行道改善過程中,有現況樹木保留等特殊需求,可考慮部分區域採人行道架高處理,唯範圍不宜過大,且應考量架高區域與前後路段、路側銜接面高程之差異,處理原則可參考騎樓及人行空間界面處理。
圖4-3-20 人行道架高處理現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