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規劃原則
(一)交通寧靜區的設置需以社區為基礎,並獲得社區居民的支持。將道路空間優先配給行人及當地居民活動使用。
(二)轉移穿越性交通,進入交通寧靜區內的交通則以降速處理。
(三)交通寧靜區的設置要能實際改善街道使用者的安全,建全行人、自行車路網設施,確保徒步及自行車通行品質,提高社區居民可用之空間。特別是對孩童、行動不便者、老年人及自行車使用者。
(四)交通寧靜區的設計應有對汽機車駕駛人產生限制,使駕駛人減速行駛的效果,規劃者必須利用最有效和最適當的設施以達到車輛減速的目的。
(五)交通寧靜區的設置方式要能直接影響汽機車駕駛人的駕駛行為。
(六)交通寧靜區的出入口在建設時就應能清楚辨識,其可能位於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的交叉口(理想狀況)或離交叉口不遠。
(七)交通寧靜區內之分隔空間可做為行人保護措施。例如,使用護柱、護欄或樹木。
(八)路面停車位應位於角落,標線應與路面其他部分有明顯區別。
(九)資訊的標誌,可利用交通標誌表現該區的特性。
(十)改善公共運輸及其停車轉乘。
(十一)整體規劃停車空間。在商業區街道應提供特殊卸載貨區域,在時限內提供短時間停車。
(十二)交通寧靜區速限應在30 公里/小時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