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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

  人行道為公共空間應提供給使用者公平的使用機會,特別是對行動不便者及視障者需求的考慮,將是人行道設計的重要考量,需要以多數、較弱勢者為主要思考對象。亦即除了身障者外,尚包括幼童、高齡等使用者,以符合通用設計的公平性、省力等原則。實際規劃設計時,需仔細思考空間與動線系統的可及性、安全性、便利性與舒適性,並使行動不便者在功能上能直接使用所有空間及設施,儘可能無需借助於他人的輔助,故所有人行動線應為無障礙環境且設計上應強調直接性、簡單性及便利性且應視為整體空間環境設計的一部分。

  此外,依據內政部營建署(2014)「人行道路緣斜坡警示設施之用後評估及改善對策」研究成果,視障者使用人行道時會選擇障礙物最少的路徑,靠街邊的設施帶通常較易有突出或障礙物,因此會傾向靠建築物或騎樓邊緣行走,到接近路口區域才會走向臨車道側,利用車流聲音判別方向及通過行穿線之時機。

  表4-3-5 為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中,針對各類使用者對人行空間之最低需求寬度,可供人行設施規劃設計之參考。

 

表4-3-5 不同類型使用者人行空間需求

使用者類型

人行空間最低需求寬度

 

一般使用者

單人

0.75公尺

雙人

1.5公尺至2.5公尺

 

持柺杖者

單柺杖

0.85公尺

雙柺杖

1.0公尺

盲用手杖

1.25公尺

輪椅

單人使用輪椅

寬1.10公尺,長1.25公尺

輪椅與助推者

寬1.10公尺,長2.50公尺

嬰兒車

嬰兒車與使用者

寬1.10公尺,長2.0公尺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2年)「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一、規範要求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為上位指導標準與規範,有關無障礙通路規定、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皆須符合規範要求。

二、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原則及指標

  為達人行環境便利、無障礙之目標,規劃時應考量公平、省力、 直覺、易懂、彈性、容錯及合宜尺度等七項指標,以下依序說明:

(一)確保安全(公平、容錯)

  1. 應以實體分隔為優先,路口易需考量欄杆或防護緣之設置。
  2. 應考量格柵開孔尺寸。
  3. 與車道間之緣石應採垂直路緣,勿採用約45 度之斜面路緣,尤其於上下車站牌處禁用斜面路緣(目前已有多起用路人滑倒、扭傷之案例)。

(二)確保步行者的空間(公平、合宜尺度、直覺、彈性、容錯)

  1. 儘可能人車分道,以確保步行者安全。但車流量少且行駛速度緩慢之服務性道路或交通寧靜區,可考量人車共道。
  2. 視障引導設施應以側面引導為主,地面引導為輔。
  3. 路口應留設安全的停等區域,而大型路口建議以兩個喇叭口取代大扇形的斜坡較為安全。
  4. 行穿線應對齊路緣斜坡。行穿線面對的斜坡與路高齊平部分之寬度,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4.2 路緣斜坡之規定,至少要有1.2 公尺,詳圖4-3-21。

(三)消除高差(省力、公平)

  1. 妥善設置路緣斜坡,坡度以1:12 為宜,詳本節三、路口斜坡道。
  2. 坡度的方向需與步行者的通行方向一致。
  3. 步道、車道的分界處需避免積水,應考量道路邊設置排水孔及適合的道路縱坡設計。
  4. 騎樓鋪面高度應與人行道齊平或順平。

(四)確保平坦性(容錯、更安全)

  1. 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
  2. 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
  3. 保持步道平坦及適合之橫向坡度避免積水,大面積地坪鋪設亦可考慮使用透水性高之面層及基底層材料。

(五)標示、引導(直覺、易懂)

  1. 行穿線前可視需要鋪設指示定位磚以提醒視障者所在位置。此外,如現況環境許可,應儘量讓行穿線位置適度遠離路口轉彎處以避免轉向車輛與行人之直接衝突。
  2. 人行道規劃設計時應先定位該路段之連續邊界線,再定位路口導盲警示磚位置,建構視障者可安心通行的路線。
  3. 重要道路之人行道交叉口或其鄰接之廣場入口建置環境介紹地圖(採明盲兩用之浮凸地圖結合點字標示與符號標誌,提供重要建物、景點、道路之名稱與通行方向等指示資訊)。
  4. 人行動線引導燈的設置位置應距離地面20 公分,並避免照明空間被行道樹遮蔽。

(六)街道傢俱

  1. 提供休息(公平、省力)
  2. 提供訊息(易懂)
  3. 設施共構(合宜尺度、彈性)

 

三、路口斜坡道

  (一)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表4-3-6 路緣斜坡坡度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0% (1:10) 20% (1:5) 50% (1:2)

資料來源: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表4-3-7 人行道適用舖面材料定量特性分析表。

分類

鋪面材料

抗壓力

抗彎力

吸水率

止滑性

價格

 

 

 

混 凝 土 舖 面

 

整體澆置

210kgf/cm²

以上

 

視有無配置鋼筋 補強而定

 

7%

視表面

處理可達 良好效果

 

適中

 

預鑄版式

140kgf/cm²~

560kgf/cm²

 

視有無配置鋼筋 補強而定

 

6%

視表面 處理可達

良好效果

 

適中

 

連鎖磚式

140kgf/cm²~

560kgf/cm²

 

60Kg/cm²以上

 

6%以下

視表面 處理可達

良好效果

 

適中

 

磚 材 舖 面

燒陶磚

 

560kgf/cm²

50Kg/cm²以上

特級

2%以下

良好

偏高

紅磚

140kgf/cm² 以上

40Kg/cm²以上

(厚度 4 公分)

7%以下

良好

適中

 

鋪 瀝 面 青

多孔隙 瀝青

混凝土

 

350kgf/cm² 以上

 

-

 

-

 

 

適中

 

天 然 石 材 舖 面

 

大理石

 

2100kgf/cm²

 

70Kg/cm²以上

 

0.45%以下

視表面 處理而定

可達良好效果

 

 

花崗石

1750kgf/cm²~

2100kgf/cm²

 

40Kg/cm²以上

0.3%

以下

視表面 處理而定

可達良好效果

 

 

人 造 舖 面

石質面磚

350kgf/cm² 以上

300Kg/cm²以上

一級 3%以下 二級 6%以下

良好

偏高

陶質面磚

350kgf/cm² 以上

50Kg/cm²以上

16%以下

普通

適中

瓷質面磚

350kgf/cm² 以上

50Kg/cm²以上

0.5%以下

稍差

適中

 

人行道設計 建議標準

汽機車使用

500kgf/cm²以上, 人行使用

350kgf/cm²以上

50Kg/cm²以上

滲流 5%以上 逕流 3%以下

粗糙

視 工程經費 而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92 年)「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

路口轉角斜坡道設置示意圖

圖4-3-21 路口轉角斜坡道設置示意圖

  • 如轉角全面作扇形斜坡,在車流頻繁且轉角空間足夠之地區,因其轉角處高程與車道相同,應考慮設置欄杆、車阻、綠帶、緣石,以防止車輛內輪差並明確定義人行道邊界。人行道開口設置原則參考本手冊4.3.2 四、「路口停等區加寬」及五、「人行道路口轉角屏障設施設置原則」
  • 路緣斜坡緣石可採1:5 預鑄或場鑄緣石,以斜率差異明確定義人行道邊界線。除做為邊界外,亦可減少斜坡道漸變段所需之長度,應用於人行道環境寬度不足之情形。

路口斜坡緣石案例

圖4-3-22 路口斜坡緣石案例

 

四、提醒視障者環境變化之警示設施

(一)使用地點

  人行天橋、地下道之警示設施應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4.4 節;道路、路口附近或廣場範圍以及穿越人行道之車行穿越道兩側則可參考本手冊建議。

(二)視障者如何穿越路口

  視障者使用人行道進入路口並穿越馬路之探測方式,依據「人行道路緣斜坡警示設施之用後評估及改善對策」(內政部營建署,2014)之研究成果,說明如下:沿人行道整齊邊界線行走,並於進入路口處地面有警示帶提醒;如人行道較窄或是無明顯整齊邊界線,亦可能為沿路緣石探測高度變化。進入路口區域,則由行穿線前之警示帶或分離式斜坡道最低點、扇形斜坡最低點等環境線索來定位穿越道路之位置及方向。

(三)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1.若以不同材質的鋪面材料(如:抿石子、花崗岩等)作為導盲磚,視障者不易辨識其所代表的意義,宜統一以方向引導磚(表面突起條紋)及警示磚(表面突起顆粒)作為導盲鋪材。

  2.導盲地面鋪材之顏色、材質和觸感必須與無障礙通路相鄰地面或路面之鋪材呈現對比或不同。

  3.路口提供給視障者的資訊儘量單純、清楚化。

  4.路口車阻應與警示磚位置區隔,避免視障者誤以為障礙物而無法確認正確位置。

  5.路口警示區兩側之警示帶宜採用60 公分之面寬,以確保視障者之白杖能確實探測到路口位置,長度則由建築線至路緣石或設施物(如號誌桿)。

 

五、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使用原則

  為利設計者參考,本手冊列舉各種標準型態之人行道路口範圍參考示意圖如圖4-3-23、圖4-3-24 及圖4-3-25,設計者可參考圖例之設計原則在使用於實際設計案例,各類參考型之使用設計原則如下:

  (一) 類型A:應用於人行道寬度小於3 公尺且不允許行人橫向穿越馬路之路口,故斜坡採單斜設計,亦可將設施帶延伸到路口,以避免行人接近路口轉彎處。

驟示意圖

  (二) 類型A´:應用於人行道寬度3 公尺以上、且不允許行人橫向穿越馬路之路口,故斜坡採單斜設計,並增設定位磚,另將植栽帶延伸到路口,以避免行人接近路口轉彎處。

  (三) 類型B:應用於小型路口,路口轉角雙向皆設有行穿線,且人行道寬度不足以設置雙向路緣斜坡;故路口轉角採用扇形設計,惟若採1:12 之坡度設置時橫坡>5%,將不符規範規定,因此人行道高程先以漸變段降低,再於轉角處設置小於5%之扇形斜坡。

  (四) 類型C:應用於路段中需橫向穿越處,由於人行道寬度較窄,主要高程降低以漸變段為主,於正對行穿線處留設1.2 公尺以上,與路面齊平之淨寬。

  (五) 類型C´:應用於路段中需橫向穿越處,人行道寬度足以在設置路緣斜坡後,尚有1.2 公尺以上坡頂平台。

  (六) 類型D:應用於大型路口,路口轉角雙向皆設有行穿線,於設置扇形路緣斜坡時,需注意留設路緣斜坡後,尚有1.2 公尺以上坡頂平台;此外,非屬行穿線範圍內之轉彎處可設置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轉向車輛進入人行道範圍內。

  (七) 類型E:應用於大型路口,路口轉角雙向皆設有行穿線,設置雙向斜坡道,並需留設1.2 公尺以上之坡頂平台。

  (八) 類型E´:應用於大型路口,路口轉角雙向皆設有行穿線,人行道腹地廣大,類似廣場(簡稱類廣場型人行道,人行道寬度大於6公尺),其警示帶得採免橫跨人行道;警示帶從緣石往建築物方向延伸長度建議以6 公尺為原則,若兩側之警示帶仍未閉合,則加設斜向警示帶使之閉合。

  (九)類型C´、E:建議主坡、側坡地面採不同顔色或線條以茲區別,或於側坡緣石加繪紅線或黃線警示,避免輪椅使用者由側坡進入車道,因高低差造成危險。

導盲設施運用於不同類型路口設置時,應考量的設計細節如下:

  (一)定位磚避免緊鄰路緣石設置,宜保留30 公分間距,以避免視障者過度靠近車道。

  (二)警示帶亦可設置於斜坡,應依現地條件調整最適當之配置。

  (三)警示帶原則上應橫跨人行道範圍,警示帶與定位磚之距離宜小,且兩者間不應有桿件或箱體。本手冊建議兩者間距離宜小於1.2 公尺,若條件受限時,警示帶可緊臨定位磚設置;間距小於1.2 公尺時,兩者間得免設引導磚。

  (四)若警示帶與定位磚之距離大於1.2 公尺時,兩者間應增設引導磚以協助視障者由警示帶順利找到定位磚,引導磚應避開障礙物。

  (五)類廣場之較寬人行道路口區域,其警示帶免橫跨人行道而改採閉合式設計,警示帶長度建議不超過6 公尺

 

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1)

圖4-3-23 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1(點選上圖可另開放大)

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2)

圖4-3-24 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2(點選上圖可另開放大)

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3)

圖4-3-25 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3(點選上圖可另開放大)

六、視障者之導盲設施

  為協助視障者安全使用道路,在道路改善前宜先洽詢當地視障團體需要,於必要路段增設導盲設施。應用對象通常設定為經過適當訓練具獨立戶外行動能力且對當地地形具有一定熟悉程度之使用者,本設施可增加其使用道路之安全性及便利性,作為其定向系統之一部分,至於初次到陌生環境之視障者宜在陪同下使用。

(一)設計原則

  人行動線上之視障導盲系統通常可由引導、警示及定位三項元素組成。

  引導設施在路段中以整齊邊界線的側向引導為主,在類似廣場的地點因缺乏側向引導設施故可輔以地面引導磚,在路口處若以兩段式路緣斜坡設置或於轉角處採用綠帶或欄杆等阻絕措施,亦可視為側向引導系統的一種。

  警示措施通常用於提示視障者環境即將發生變化,例如用於主要車行穿越道或近路口處,建議可設置帶狀60 公分深之警示磚。

  定位磚通常用於較寬的人行道之行穿線前,用於提示視障者安全通過行穿線之位置,其型式建議長度約為主坡範圍之一半(若未達120 公分則採用120 公分)、深60 公分之警示磚。

(二)應用方式

  1. 保持人行空間直線淨空且有整齊邊界的路徑供視障者追跡行走。
  2. 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進之整齊邊界線。
  3. 以路緣石、植栽帶、花台、座椅、牆面、植穴、大盆栽等側面引導設施建構引導邊界線,缺口處應有地面引導設施來連結,且引導路徑上不得有其他障礙物。
  4. 街道傢俱設置應規律化。
  5. 儘可能留設淨空且連續的人行道(至少單側)作為視障者通行空間,尤其需避免人行道側邊突出物如:消防栓、招牌等。如無法避免側面突出物,在通行路徑60 公分以上,210 公分以下的範圍內,懸空突出物超過10 公分者,其前方應設置警示設施或防撞設施。
  6. 導盲磚一般設置在無任何輔助性引導設施之處,如空間附近無牆面、突出物,或無聲音指示之大廣場等空間,並非將所有定義為無障礙空間之處都加舖導盲磚。且導盲設施在都市環境中應是全面考量的完整系統,並非單單設置導盲磚即可達成其效果,尤其在線形空間的人行道環境,可藉由既有設施引導行進,因此是否設置導盲磚應審慎考慮。

七、行人穿越道與路緣斜坡設置注意事項

  (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 條規定,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段長度以2 至8 公尺為度;第186 條規定,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段長度以3 至8 公尺為度。

  (二)行人穿越道線段長度應依行人流量適當劃設之。

  (三)路緣斜坡應對準行人穿越道,其主坡寬度建議以1.5 公尺為原則,為避免輪椅使用者由側坡進入行人穿越道,因高低差造成危險,建議主坡、側坡地面採不同顏色或線條以茲區別,或於側坡緣石加繪紅線或黃線警示。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