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說明
本規範目的在於提供內政部主管之市區道路人行天橋及其他各級人行天橋養護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養護管理機關)、人行天橋養護單位(以下簡稱養護單位)施行人行天橋及其附屬設施檢測、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之依循,以維護人行天橋結構與橋上行人及橋下人車安全。內容包括檢測一般規定、定期檢測、特別檢測、詳細檢測、結構安全評估與維修及補強。
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須保存人行天橋基本資料、必要之初始資料、檢測紀錄、安全評估資料與維修及補強相關紀錄,以作為後續養護之參考;對於特殊性人行天橋,應另訂定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1.2 法源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行政院之「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及內政部之「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訂定。
1.3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內政部及其他機關主管之一般性及特殊性混凝土(鋼筋混凝土、預力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人行天橋之檢測、安全評估、維修及補強作業。不包含車行橋梁附屬之人行橋、建築空橋及自行車橋,惟自行車橋依其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參照本規範辦理。本規範如有未盡事項,得參照其他適用規範辦理。
2.1 一般說明
人行天橋檢測係為及早發現人行天橋結構物之異常及損傷劣化,以掌握人行天橋之安全及使用性。
2.2 檢測類別
人行天橋檢測類別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三類:
- 定期檢測:為掌握人行天橋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能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劣化現象及其原因,而定期進行之檢測。
- 特別檢測:當重大事故或災害發生後,為了解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擴大;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而實施之檢測。
- 詳細檢測:人行天橋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局部破壞或非破壞檢測;或對跨河人行天橋所在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或針對特殊性人行天橋重要構件,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辦理之檢測。
人行天橋之巡查得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規範」、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2.3 檢測頻率
特殊性人行天橋應建置初始資料;一般性人行天橋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據其重要性及安全風險自行決定建置初始資料之必要性。有必要建置初始資料之新建人行天橋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完成。使用後人行天橋檢測頻率依檢測類別、橋況、橋齡、交通狀況、橋址環境及重要性等而定,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可視其組織編制及受檢測人行天橋之重要性,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檢測頻率如下:
- 定期檢測:新建人行天橋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爾後定期檢測之間隔以二年為原則。如有特別情況,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得視實際狀況調整,最長不得超過四年。
- 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 詳細檢測:人行天橋於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時進行之。
特殊性人行天橋檢測頻率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所訂頻率辦理。
2.4 檢測內容
有必要建置初始資料之人行天橋,初始資料之內容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據專業意見決定。使用後人行天橋之檢測內容包括蒐集與查對橋梁基本資料、必要之初始資料及維修紀錄,並依檢測類別實施各項檢測,再給定構件損傷劣化等級及後續處理方式。
對於特殊性人行天橋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訂定檢測項目。
2.5 檢測準備作業
人行天橋檢測前須先備妥該橋梁相關資料,確認該橋梁構件編碼原則,並依不同之檢測類別擬定檢測工作計畫,準備檢測表格、工具及設備。有關檢測所需之安全設施,須依勞動部發布施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3.1 一般說明
定期檢測係為掌握人行天橋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能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劣化現象及其原因,而定期以目視方式主要針對人行天橋構件進行之全面性檢測及劣化評等。
3.2 檢測方式
定期檢測方式以直接目視或間接目視檢測為主,檢測人員以徒步儘可能接近檢測構件,必要時搭乘輔助載具,或使用其他觀測、量測設備取得相關資訊,判斷構件是否有劣化或異常情況。
3.3 劣化評等
定期檢測依構件劣化狀況評定劣化程度(D)、劣化範圍(E)、劣化情況對人行天橋結構使用性及人車安全性影響(R),以及處置急迫性(U)。
4.1 一般說明
特別檢測為橋址發生地震、土石流、水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故後;或巡查發現顯著異狀及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認為必要時所實施之目視檢測。
檢測項目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災害或事故類型與特性及嚴重程度擇定。
4.2 地震後特別檢測
人行天橋所在地區發生地震後,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事先訂定之檢測作業相關規定進行地震後特別檢測。檢測目的在了解地震對人行天橋之損傷程度,適時進行各項緊急措施或維修補強工作,避免人行天橋結構損傷劣化擴大,以確保人行天橋結構安全及避免二次災害。
4.3 土石流災後特別檢測
土石流災害發生後,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視需要對位於土石流活動區內之人行天橋結構物進行土石流災後特別檢測。檢測目的在了解淤埋、沖刷、磨損、堵塞、撞擊、抬移、彎道沖毀及坡岸崩塌等對人行天橋之危害程度。
4.4 水災後特別檢測
水災發生後,對於災區範圍內之跨河人行天橋及橋址所在河川,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視需要進行水災後特別檢測。檢測目的在了解河道變遷、沖刷、淤積、基礎裸露及撞擊等對人行天橋之危害程度。
4.5 火災後特別檢測
橋址內發生火災後,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視需要對於火災影響範圍內之人行天橋進行火災後特別檢測。檢測目的在了解火災對人行天橋構件產生之劣化與變形及其影響。
4.6 其他重大事故後之特別檢測
其他如山崩、地滑、颱風、意外撞擊及人行天橋無預警之損害等危及人行天橋結構安全事故發生後,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視需要進行特別檢測,以了解災害對人行天橋使用安全之影響。
5.1 一般說明
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對於人行天橋狀態仍有疑慮,可進行詳細檢測,包含人行天橋構件之局部破壞檢測、非破壞檢測及跨河人行天橋所在河道狀況、基礎沖刷情形之檢測;其作業應依據適當方法及標準,採用適當工具、儀器及設備進行。
對於特殊性人行天橋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必要時針對重要項目進行詳細檢測。
5.2 構件局部破壞檢測作業
混凝土構件及鋼構件局部破壞檢測為需要針對檢測對象進行抽樣之檢測方法,須由專業單位評估,經人行天橋養護管理機關、人行天橋養護單位同意後,在適當位置鑽取試體或切割取樣後進行試驗。
局部破壞檢測須由具專業技術之人員負責操作,避免損害構件或結構體。
5.3非破壞檢測作業
非破壞檢測是在不影響檢測對象現況之前提下進行之檢測方法,檢測對象可包括人行天橋構件局部或人行天橋振動單元。
常用非破壞檢測方法包含反彈錘試驗法、鋼筋腐蝕檢測法、音洩檢測法、紅外線檢測法、敲擊回音法、衝擊彈性波法、超音波檢測法、射線檢測法、渦電流檢測法、磁粒檢測法、液滲檢測法、透地雷達法、地電阻檢測法、振動量測法、微波雷達檢測法及電磁檢測法等。檢測目的如下:
(1) 混凝土抗壓強度推估;
(2) 鋼筋腐蝕狀況及速率檢測;
(3) 鋼筋位置、號數及保護層厚度探測;
(4) 裂縫、損傷等缺陷調查。
(5) 結構單元振動特性或特殊性人行天橋鋼纜索力推估等。
非破壞檢測方法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檢測目的及材料種類擇之。
5.4 跨河人行天橋所在河道狀況或基礎沖刷之檢測
常用檢測方法包含河道橫斷面測量、單音束測深、多音束測深、側掃聲納、測深光達、水下無人載具攝影或委由專業潛水人員進行等。
6.1 一般說明
人行天橋進行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對於結構安全有疑慮之人行天橋得先進行初步評估,仍有疑慮者,進一步辦理詳細檢測及詳細評估,作為是否需進行整體維修補強之依據。
人行天橋結構安全評估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需求辦理。
6.2初步評估
初步評估主要依據人行天橋基本資料、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結果,依循相關規範或參考研究報告所載方法,於短時間內,對人行天橋之安全相關指標進行簡便、快速之評估,作為篩選安全性確有疑慮者進行後續詳細評估之依據。
6.3詳細評估
當人行天橋檢測或初步評估結果確認安全性確有疑慮時,須經由詳細模擬分析或實驗驗證等方法詳細評估人行天橋結構之安全性。
人行天橋結構安全詳細評估包括承載能力評估、耐震能力評估、耐洪能力評估以及必要時之鋼結構疲勞安全評估。
7.1 一般說明
「維修」主要為防止人行天橋繼續劣化,以滿足使用功能及耐久性。人行天橋進行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針對人行天橋結構安全性尚無疑慮而局部構件有劣損者,由人行天橋養護管理機關、人行天橋養護單位依據檢測結果安排維修。
「補強」主要為提升人行天橋強度、勁度、韌性、分散構件之應力狀況、消散或阻隔災害作用能量,使人行天橋結構滿足相關規範以及人行天橋養護管理機關與人行天橋養護單位要求之使用性及安全性,進一步延長使用年限。人行天橋進行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針對人行天橋結構安全性有疑慮者,應依第六章規定辦理安全評估,詳細評估結果確實不滿足安全性要求時,辦理補強(含維修)規劃、設計、施工。
進行維修或補強規劃設計時,依其目的與效果,選定有效且可靠之方法,並應複核補強效果滿足要求。
7.2 緊急處置
檢測後至維修及補強施工前,須評估是否需進行交通管制、必要之限行、限重、架設臨時支撐或封橋等措施。
7.3 維修及補強原則
人行天橋經評估判定須進行維修或補強時,其作業原則如下:
- 規劃設計時須參考檢測評估結果,並進行充分調查,依維修及補強作業特性,選擇合適之工法。
- 維修及補強依其目標,採用恢復或改善結構系統功能、增加結構強度、勁度或韌性、分散構件之應力狀況、消散或阻隔災害作用能量、置換損傷構件或延長結構耐久性等方式進行,並須適當考量應力重新分配之影響。
- 進行維修及補強時須注意施工安全及現有交通之影響,並輔以必要之臨時安全措施;另須避免施工過程中結構系統產生弱點。
- 維修及補強須考慮使用材料與既有材料間之相容性及維修補強步驟,並注意採用之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國際標準。
- 針對補強之人行天橋結構,宜依公認之學理及方法,以分析計算方法或實測法等進行補強效果之確認。
7.4 混凝土構件維修
混凝土構件維修包括混凝土表層修復、斷面缺損修復、裂縫修復、鋼筋除銹、抑制鋼筋腐蝕及鹼質粒料反應修復等。
7.5 鋼構件維修
鋼構件維修在取得鋼材材料性質、確認損傷原因及損傷程度後,選擇適當之維修方案。執行維修作業時,須符合鋼結構施工之規定。
7.6 鋼構件防蝕系統維修
鋼構件防蝕系統維修之規定須符合施工規定及國家標準等相關規定,並依據其施工程序及相關規定進行施作,以確保發揮其應有功能。
7.7玻璃與木作材質橋面板或護欄維修及置換
玻璃及木作材質橋面板或護欄劣損以更新置換(含木材之補接)為主要處置策略,特別是若產生中重度劣化損傷,應直接置換更新;木作材質輕微劣化者,得採用維修方式。
7.8支承維修及置換
支承維修及置換之原則為使支承恢復原來之機能,或者避免支承再發生相同損傷。支承維修或置換工法之選擇須綜合考量改善對策之效果、現場狀況、損傷狀況、損傷原因、施工性、對行人及橋體之影響等。
7.9 伸縮縫維修及置換
伸縮縫之損傷並未損及其承載或伸縮之功能時,可不必置換伸縮縫,僅進行維修調整。伸縮縫已影響行人舒適度時,經調整、維修未能改善,必要時進行置換。
依據伸縮縫劣化程度有下列修復方法:1.局部修補;2.局部置換;3.整體置換。
7.10 結構補強
人行天橋結構安全詳細評估顯示安全確有疑慮有補強之必要時,應針對安全缺陷,選擇合適之補強工法。
人行天橋結構補強分為構件補強及結構系統補強二大類。
構件補強包含上部結構補強及下部結構補強,以符合人行天橋結構補強設計要求為原則。
結構系統補強係改善整體結構系統,以提升人行天橋之安全性、使用性。
C1.2 法源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行政院「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及內政部「市區道路條例」訂定。依據「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對其主管橋梁之設計、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及督導,應訂定作業規定。前項作業規定,車行橋梁及鐵道橋梁得準用交通部作業規定。人行天橋得準用內政部作業規定。」
「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設計作業規定依相關橋梁設計規範辦理。
C2.1 一般說明
人行天橋檢測以目視為主,儀器為輔,於特定週期及特別時期,對人行天橋構件進行合宜之檢測,以期提早發現問題,掌握損傷劣化情況,採取必要之對策,使人行天橋保持於良好狀態。檢測除以繪圖或照片記錄劣化或損傷部位外,宜以量化方式評估各構件之劣化情形,建立人行天橋現況之基本評估資料。後續可再加值應用於計算該座人行天橋現況之初步安全評估分數或綜合評估分數或風險指標,或該座人行天橋之狀況指標等,以作為維修補強優選排序之依據。
C2.4 檢測內容
初始資料之內容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依據專業意見決定。例如:有吊索系統之鋼纜,建立其鋼索振動頻率資料有利後續比對,確保索力正常。各檢測類別實施之檢測項目如下,具體內容參考第三章至第五章。
C2.5 檢測準備作業
進行人行天橋檢測前先研讀人行天橋紀錄,確認人行天橋構件編碼原則,並依不同檢測種類,由養護管理機關、養護單位視其需要擬定檢測工作計畫,準備檢測表格與必要之工具及設備,並檢查必要之安全措施。
C4.1 一般說明
特別檢測目的主要在於了解人行天橋構件是否受損及探討損傷原因,決定是否進行交通管制、維修補強及後續處理方式等。
C5.2 構件局部破壞檢測作業
混凝土構件及鋼構件局部破壞檢測為一種若處理不當具有損害性之檢測方法,須由具專業技術之人員負責操作。所稱適當位置,指對人行天橋構件及結構體之強度不造成傷害之處。
C7.2 緊急處置
緊急處置為針對所發現之構件損傷,在進行維修前會直接造成第三者生命、財物受到損害之狀態,或特別檢測判定有安全疑慮情況下,仍考量通行時採取之交通管制、架設臨時支撐或限行、限重等應對措施。
C7.4 混凝土構件維修
維修主要為防止人行天橋繼續劣化,以滿足使用功能及耐久性之對策。目前常用之維修工法如圖C7.4.1所示。維修工法常因劣化原因、損傷範圍、使用年限等一併考量決定。人行天橋養護管理機關、人行天橋養護單位進行混凝土構件維修作業時,除依據本規範規定之基本原則外,亦可參考其他相關規定或報告辦理。
C7.6 鋼構件防蝕系統維修
進行鋼構件防蝕系統維修作業時,除依據本規範規定之基本原則外,亦可參考其他相關規定或報告。
C7.7 玻璃與木作材質橋面板或護欄維修及置換
玻璃橋面板及中重度木構材橋面板及護欄之損傷以更新置換為主要處置策略。針對輕微劣化之木材可進行維修。例如:約3 ㎜至5 ㎜裂縫者,採Epoxy接著劑裂縫灌注;約5 ㎜以上裂縫或腐蝕者,得先切槽,須用材質相近之材料填補空隙,再注入epoxy;另可加壓注入防蟲、防腐藥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