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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係依據行政院「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及內政部「市區道路條例」訂定。依據「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及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對其主管橋梁之設計、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及督導,應訂定作業規定。前項作業規定,車行橋梁及鐵道橋梁得準用交通部作業規定。人行天橋得準用內政部作業規定。」 「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設計作業規定依相關橋梁設計規範辦理。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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